近日,富源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初中学生相互打架致伤案件,判决被告法定代表人陈某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13万余元;判决学校赔偿刘某医疗费共计人民币5万余元。

原告刘某与被告陈某系某中学的学生。年5月26日晚上下晚自习时,因双方发生口角争吵,争吵中原告刘某打了被告陈某几耳光,从而导致双方互相殴打。在殴打过程中,被告陈某用跳刀将原告刘某杀伤,刘某受伤后被同学送到某卫生院进行抢救,医院治疗,又转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刘某的伤情为:左心室破裂、急性心包填塞、左侧创伤性血气胸、全身多处刀伤,住院37天后好转出院,共计开支医疗费.29元。年7月15日,经曲靖市珠源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刘某的损伤属七级伤残,后期治疗费为元。

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健康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告陈某在与原告刘某殴打过程中用跳刀将原告杀伤,侵害了原告的健康权,应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其合理损失。

原告刘某在纠纷发生时,不是采用正当、合法的方法解决问题,而是与被告陈某争吵,并先殴打被告陈某,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双方均系被告富源县某中学的在校学生,双方发生殴打,原告刘某被被告陈某用跳刀杀伤,作为管理者的被告富源县某中学,虽进行了安全等宣传教育,但未有效将管制刀具堵截,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对损害的发生也存在一定的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根据各方在本案中的过错大小,法院酌情判令由被告陈某承担50%的责任,原告刘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被告富源县某中学承担20%的责任。

关于原告刘某的医疗费.29元,系原告治疗病情的实际支出,客观真实;

关于原告主张的护理费.00元,参照年农、林、牧、渔业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标准,酌情支持原告住院期间的护理费为79元/天×37天×2人=.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交通费.00元,因原告不能合理说明该交通费的产生与其就医之间的合理关系,依据原告的就医情况,酌情支持.00元,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住院伙食补助费.00元,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住宿费.00元,因原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营养费.00(30元/天×37天)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后续治疗费.00元,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鉴定费.00元、复印费.00元,系原告的实际开支,客观真实予以支持;

关于原告主张的伤残赔偿金.00(元/年×20年×0.4)元,因原告系在某镇就学的学生,原告主张按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全年可支配收入予以计算伤残赔偿金,符合法律的规定予以支持。

综上,原告因本次受伤起诉的合理损失共计为.29元,按照各自承担责任比例划分,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富源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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