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参保居民:

根据《潍坊市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定于年9月30日开展居民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集中鉴定,初审至10月10日结束。

(一)需要集中鉴定的病种。

1、高血压3期(合并心、肾、脑、眼并发症)、I型糖尿病、II型糖尿病、冠心病(心功能3级)由各镇街卫生院、医院负责鉴定。

2、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除外)、慢性丙型病毒性肝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慢性肾功能衰竭(氮质血症、肾衰竭期)医院、医院、医院、医院负责鉴定。

(二)以下病种可随时向指定的医院申报,即时受理。

1、各定点医疗机构负责鉴定的病种:脑出血、脑梗塞恢复期(一年内);

2、医院负责鉴定的病种:重度精神病药物治疗;

3、医院、医院、医院、医院负责鉴定的病种:恶性肿瘤患者的放、化疗、尿毒症患者的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患者的抗排异治疗、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活动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支气管哮喘、银屑病、慢性阻塞性肺气肿、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多发性肌炎、垂体瘤(催乳素瘤)、帕金森氏综合征、癫痫、风湿热、肝硬化。

(三)申请慢性病鉴定需提供的材料。

参保居民患有文件规定的28种门诊特殊慢性病的,需携带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2张、社保卡或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有效证件,二级以上居民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诊断证明和住院病历等材料到上述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根据门诊特殊慢性病鉴定标准要求做相关的检查,符合门诊慢性病条件的,由负责门诊医院初审组在其鉴定登记表上签署初审意见,经市社保中心提出复审意见后,将寿光市居民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证、专用处方、专用病医院,由医院通知患者领取。

社保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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